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李晓霞辞去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5年8月27日石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石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接受李晓霞辞去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石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晓霞同志辞去石首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