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合理地安排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立法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定》,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战略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提高立法质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绿色、市场、民生”三维纲要,加强地方重点领域立法,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继续推进立法工作机制创新,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更加注重法规的有效实施,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湖北篇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做好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安排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要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相协调,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划相衔接,与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总体工作安排保持均衡性,突出我省地方立法重点,对2015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作如下安排:
(一)计划项目(13件)
1.2014年度结转表决和继续审议项目(3件)
(1)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建议3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2)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
(3)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2.2015年度审议项目(10件)
(4)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修订)(建议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5)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修订)(建议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6)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建议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7)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建议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8)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建议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9)湖北省价格条例(建议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10)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建议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11)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建议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12)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议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1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订)(建议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
落实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部署需要制定、修改的其他地方性法规,适时安排审议。
(二)预备项目(18件)
(1)湖北省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保障条例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办法
(4)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5)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
(6)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
(7)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8)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办法
(9)湖北省国防教育条例(修订)
(10)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11)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修订)
(12)湖北省蔬菜产业发展条例
(13)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
(14)湖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15)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
(16)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修订)
(17)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18)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修订)
2015年度审议项目的起草单位要成立法规起草协调小组,由起草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专(工)委和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等单位人员以及专家组成;要做到任务、班子、人员、经费、时间“五个落实”,保证按期完成法规起草任务。法规案原则上应在建议审议时间的一个月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的,提案人应书面说明理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法规工作室要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抓紧起草工作,做好立法调研和审议工作。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法规草案的,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组织召开年度立法工作协调会,对年度立法工作进行部署,加强对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督促检查,推动立法计划的实施。预备项目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可依法及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坚持立法先行,突出地方立法重点,抓住地方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增强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完善立法体制,不断创新立法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向省委汇报重大立法事项和重大问题的程序。建立健全立法规划和计划、立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报经省委同意。立法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的,或者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向省委报告。
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和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要分别牵头起草《湖北省志愿服务条例》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订)》。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作用,拟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订)》等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作用,所有法规草案一审后要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意见,立法调研要听取基层一线人大代表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加强法规解释和解答工作。
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依法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支持自治州、自治县依法行使立法权,统筹做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将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关键。建立和完善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和表决机制。认真落实《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立项工作规定》,不断完善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和论证评估制度。探索建立五年立法规划中期完成情况评估机制,对规划项目和立法项目库进行调整,使立法规划更好地与改革决策相结合。完善法规起草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和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制度。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或争议较大的重要条款,实行单项表决。健全完善立法中评估、立法新闻发布制度。
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和法规草案修改征求意见、采纳反馈和奖励机制。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以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协商中的作用。健全立法基层联系点、立法顾问组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
四、加强法规实施和立法监督工作
认真落实《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健全完善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督促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深入贯彻实施《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探索建立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之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有件必报、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坚决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违宪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无权机关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加强法规立项、起草、调研、评估、审议的宣传,完善新闻发布制度,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推进法规实施的过程。建立法规清理制度,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动情况,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
五、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忠诚可靠、忠于法律、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立法工作队伍,每一位立法工作者都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建设,适应依法治国新形势要求,健全完善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推进立法工作队伍正规化、专门化、职业化,制定地方立法人才培养规划,加强立法干部特别是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立法干部的系统培训。加大立法人才交流,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