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根据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和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现就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5年5月4日至5月31日。
二、申报条件
按照立法法的要求,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和步骤,应当综合考虑各地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为保证地方立法质量,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较快,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迫切需求。
(二)市州人大设立了负责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的法制委员会,或者已准备设立该机构;市州人大常委会设立了负责立法工作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内设机构,立法队伍建设适应工作需要。
(三)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设立了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了必要的立法工作人员。
(四)辖区内有一定的法学研究、法律实务人才和科教资源,可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
三、申报和确定程序
(一)筹备工作。市州人大常委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统筹各方资源,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做好筹备工作。
(二)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市州申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由市州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材料,全面报告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立法需求、立法能力以及筹备工作进展情况,附送相关资料。
(三)调研评估。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专班,对申报的市州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调研、论证评估,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向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研究确定。领导小组根据立法法的要求,结合申报、评估情况,提出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报省委同意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依法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工作方案》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5年4月28日
附件
关于依法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工作方案
(2015年4月28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0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根据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和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现就推进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推进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湖北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省委十届四次、五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稳妥推进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为“五个湖北”建设、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法治保障。
二、组织领导
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依法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李春明
副组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建鸣
成员: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乔余堂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章新生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规工作室主任 王亚平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滕鑫曜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 付正中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巡视员 曹建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付正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由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综合法规处负责。
三、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拟于今年4月启动推进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相关工作,7月下旬提请常委会审议我省立法条例修改决定(草案)和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具体安排如下:
(一)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
1、4月下旬至5月,在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收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5月上中旬,组织工作专班,根据调研和各方面意见,起草《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草案)》。
3、5月下旬至6月上旬,将修改决定草案印发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有关专(工)委、省直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及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省人大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组织有关专家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立法中评估。
4、6月中下旬,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作进一步修改;组织起草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决定草案的议案(草案)、关于修改决定草案的说明,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5、7月上中旬,根据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后报省委研究。
6、7月中旬,根据省委意见,对有关提请审议修改决定草案的议案及说明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7、7月下旬,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作进一步修改,提出建议表决稿,同时起草修改情况的说明,按程序提请法制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
(二)关于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1、4月下旬至5月,在省内外开展调研,收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4月下旬,下发《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有关事项的通知》;5月,符合条件的市州按要求进行申报。
3、6月上中旬,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专班,对申报的市州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调研、评估,形成综合评估报告,为决策提供参考。
4、6月中下旬,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评估情况的汇报,并综合考虑市州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研究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
5、6月下旬,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起草《关于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按程序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6、7月上中旬,根据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后报省委研究。
7、7月中旬,根据省委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8、7月下旬,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作进一步修改,提出建议表决稿,同时起草修改情况的说明,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
四、工作要求
1、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和省委有关决策,就推进市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汇报,学习了解外省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2、加强同市州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沟通,指导市州按照立法法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建立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做好筹备、申报工作;加大对市州立法干部培训和立法工作指导力度,帮助市州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各项制度,提高立法能力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