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一 次 主 任 会 议 纪 要
2月5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一次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泽民受主任钟鸣委托主持会议,副主任刘广建、邢贤发、李顺山、高勇、刘东英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刘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夏训祥、法制办主任郭子信,市建设局副局长郑天森,市安监局副局长张云枝,市人大常委会办委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讨论了我市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试行)。会议认为,我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鞭炮的决议于1997年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以来,在过去近十年中成效显著。但是,随着全国大中城市相继实行由“禁”改“限”,为体现地方民俗和市民意愿,市中心城区“禁”改“限”是大势所趋。会议要求:市政府要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以议案的方式提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会议讨论了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草案)、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草案),建议分别提请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讨论了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工作要点(草案)。会议原则上同意这个要点,要求对部分内容适当进行修改后提请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会议研究了关于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收到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54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58件,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54件议案全部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合计112件。会议确定了26件重点建议,即:绣林代表团彭敬福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市一类疫苗接种管理所需经费的议案》;南口代表团陈沙生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将兴学垸、永福垸堤防纳入荆南四河治理计划并尽快实施的议案》;小河口代表团周兴胜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对沿江泵站维修改造的议案》;笔架山代表团廖昌明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在学校门前主要交通要道设置减速带、警示灯的议案》;团山寺代表团刘厚学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协调南口收费站与高陵、团山、久合垸等乡镇经济发展关系的议案》;横沟市代表团刘来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建设汪家山大桥的议案》;东升代表团赵志国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重新修建东升大桥的议案》;横沟市代表团刘来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修好省道秦黄线与省道横小连接处的议案》;小河口代表团刘文娇等代表提出的《请求市政府尽快修通横小公路的议案》;绣林代表团成本桂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建立城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机制的议案》;高基庙代表团曾凡林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加大公路交通整治力度的议案》;笔架山代表团段雪莲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完善房地产开发、改造等报建程序的议案》;东升代表团方文忠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解决村级烟草负债的议案》;绣林代表团金可磊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建立吸毒人员医治专项资金的建议》;笔架山代表团李玲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建议》;桃花山代表团李良明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网吧整治力度的建议》;调关代表团刘文祥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市政府加大对农村水利建设力度的建议》;高陵代表团李福松代表提出的《关于合理规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议》;调关代表团万正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涉毒、涉黑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建议》;桃花山代表团李良明、刘迎祥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彻底取缔“跑幌馆”的建议》;绣林代表团杨红霞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肉牛定点屠宰的建议》;笔架山代表团段雪莲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城区车辆禁鸣的建议》;高基庙代表团邓见红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市政府责令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捕杀、贩卖益鸟、益虫等野生动物的建议》;笔架山代表团顿新建、南口代表团方明代表提出的《关于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由“禁”改“限”的建议》;高陵代表团谢思棠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小河口、天鹅洲代表团陈克军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天鹅洲旅游开发工作的建议》。
会议决定于2月8日召开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建议议程6项:(1)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议案;(2)审议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工作要点;(3)审议通过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4)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5)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6)人事任免及其它。
石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一 次 会 议 纪 要
2月8日,石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泽民受主任钟鸣的委托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钟鸣,副主任刘广建、邢贤发、李顺山、高勇、刘东英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共26人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远梅,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刘润长,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付克跃,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成先海,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建设局、安监局、质监局、物价局、公安局、供销社的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笔架、天鹅洲人大联络处主任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党组成员刘润长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关于市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议案》与该议案的说明,会议决定批准这个议案。审议通过了《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石首市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石首市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石首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石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石首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工作要点、石首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了人事任命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钟鸣在会上寄语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提高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勇担重任,扎实工作,为全面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石首作出更大的贡献。他提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明确使命,增强责任意识。市人大常委会的任务非常繁重,使命也很光荣。新一届组成人员一定要加强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自己对形势的判断能力、对事物的洞察能力、对工作的决策能力;要在提高参政意识、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推进人大工作方面狠下功夫,向历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使自己尽快进入角色。同时,新一届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注重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投身建设和谐石首的实践,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提高本领。他强调,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三项职权,即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的结合起来;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关注石首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关注民生,关注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要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要服务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群众、代表以及选民,及时准确反映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发扬历届人大常委会的优良传统,把石首的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向前推进。
本次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钟 鸣 张泽民 刘广建 邢贤发
李顺山 高 勇 刘东英 王 飞
王立柏 王梅秀 刘 才 成 波
成本桂 纪 君 李 玲 李永刚
李良明 李佳玲 李法志 李前宏
杨文君 汪学林 陈 清 郑孝军
袁 霞 袁为栋
缺 席:
郭祥盛(因事出差在外,请假)
石首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工作要点
(2007年2月8日石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是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第一年,做好当年的工作至关重要。常委会将继承历届人大常委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认真落实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努力开创新一届人大工作新局面。2007年,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9号、省委19号文件及石首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在中共石首市委的领导下,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立足点,本着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原则,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着力点,以提高代表素质为基础,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石首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和加强人大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对监督法的学习宣传贯彻。
1、年初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并在媒体上刊播,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监督法知识宣传与知识竞赛。
2、适时组织对“一府两院”负责人进行监督法的知识培训。
3、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清理、修订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则、办法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4、下半年召开由各乡镇办区人大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习贯彻监督法的座谈会。
5、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邀请法律专家对全体代表进行监督法知识培训。
二、依法履行职责
1、依法决定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断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凡依法应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及时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作出决议、决定或提出建议与意见,并督促贯彻落实。加强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审查和批准2007年市直部门预算。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2006年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并对上述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2、听取和审议执法工作报告。加强对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公正司法。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规划法》、《公务员法》、《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对贯彻实施上述法律法规的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3、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7年财政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报告,关于实施“十件实事”情况的报告,关于“五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关于禁赌、禁毒、反盗打抢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整治网吧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报告,并对上述有关报告作出决定、决议。
4、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对实施“十件实事”、农村安全饮水、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的落实情况进行视察,对城乡规划落实情况、传染病防治情况、动物防疫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根据省、荆州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认真做好上下联动的执法检查和调研,增强执法检查效力。
5、搞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6、开展工作评议。对市公安局、经济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文化局、林业局等具有执法职能的政府部门进行工作评议。
7、积极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发挥人大信访工作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作用,坚持主任信访接待日制度,注重发现和研究信访中反映的敏感事件和共性问题。按照“分别受理,综合分析,统一交办,定期反馈,严格督查”的工作原则和“四个百分之百”(即所有来信来访、件件进行登记,件件记录在案,随时可查,达到百分之百;所有来信来访,都要有人拆阅、有人接待,进行分析、归类,达到百分之百;所有来信来访都要交办,都要把办理责任落实到单位、个人达到百分之百;所有来信来访,件件要有回音,达到百分之百)的工作目标,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督促有关方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秉公处理,发挥信访工作在常委会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8、督促“一府两院”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将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情况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
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使任免权。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人事任免办法,规范任免程序,做好对拟任干部的任前法律知识培训与考试,继续推行任前审计、资格审查、作供职报告、就职宣誓等办法,认真做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工作。同时加强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四、切实加强代表工作
1、加强和规范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常委会要积极探索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新形式,不断改进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在组织形式、时间安排、视察内容上有所创新,尽可能多地吸收代表参与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评议,突出代表在这些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坚持开展“联系走访代表月”活动,了解人大代表生产生活情况,倾听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继续实行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
2、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保障。建立健全代表学习培训制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代表进行培训,做好新一届市人大代表轮训工作。届期内对全体市人大代表培训1-2次,今年春季在市委党校举办1期代表培训班,以提高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适时举行形势报告会或政情通报会,让人大代表听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汇报。定期向人大代表寄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工作简报等学习参考资料。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代表活动时间和经费。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和在石首的省、荆州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与服务工作,努力为代表履职提供优质服务。
3、进一步深化代表公示。从改进公示的方式、内容入手,不断完善代表公示工作。鼓励代表开展扶志帮困活动,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室规范化建设;要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对优秀人大代表和支持、服务代表履职的先进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
4、做好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加强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督办工作。根据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加强与“一府两院”和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通过督促检查,使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有效地促进办理工作质量的提高。
5、进一步加强与乡镇人大的联系。指导乡镇人大组织各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工作评议、专题调研等活动,不断增强活动实效。坚持乡镇人大主席、人大联络处主任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半年度对乡镇人大工作进行调研并召开乡镇人大工作座谈会;年度进行“三优三先”评比表彰活动。
五、注重自身建设
1、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和人大业务知识的学习,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把握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学习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为主线,加强《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2、加强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按照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要求,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机关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即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要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要发扬民主、团结共事;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建立健全人大干部培训制度,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努力推进人大机关干部交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为人民服务、为人大代表服务、为“三会”服务的意识。今年要建立常委会会议室电子表决系统。进一步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形成个体合格、群体合拍、整体合力,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3、加强对外宣传工作。要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主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进一步推动工作创新。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宣传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大力支持与配合新闻单位搞好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继续办好《石首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主任会议纪要》、《石首人大工作》等内部刊物和石首人大信息网。
(本年度要点如需部分调整,授权主任会议决定)。
附:
2007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
二 月
1、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议案;
2、通过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
3、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4、通过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工作要点;
5、修订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6、人事任免及其它。
三 月
1、听取和审议关于“五五”普法开展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关于《动物防疫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并视察;
3、听取和审议关于《传染病防治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4、人事任免及其它。
五 月
1、审查和批准2007年财政预算编制和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关于禁赌、禁毒、反盗窃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
3、听取和审议关于整治网吧情况的报告;
4、人事任免及其它。
七 月
1、听取和审议关于2006年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关于2006年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3、听取和审议关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关于2007年财政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
5、人事任免及其它。
九 月
1、听取和审议关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视察;
4、听取和审议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报告;
5、人事任免及其它。
十 一 月
1、听取和审议关于《公务员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关于《城市规划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检查;
3、听取和审议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关于实施“五大工程、十件实事”情况的报告并视察;
5、人事任免及其它。
石首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
(2007年2月8日石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钟 鸣主 任: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
张泽民副主任:协助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主持市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
刘广建副主任:分管人大机关人事、党务工作和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邢贤发副主任:分管法制工作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李顺山副主任:分管代表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高 勇副主任:分管农村工作委员会
刘东英副主任:分管机关、办公室,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李法志委员:分管人大宣传工作,主持办公室工作
纪 君委员:主持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工作
李永刚委员:协助财工委工作(侧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汪学林委员:协助财工委工作(侧重城乡就业与再就业)
袁为栋委员:协助财工委工作(侧重工业经济发展)
郭祥盛委员:协助财工委工作(侧重工业经济发展)
王立柏委员:主持法制工作委员会全面工作
李 玲委员:协助法工委工作(侧重社区建设与管理)
王 飞委员:协助法工委工作(侧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袁 霞委员:协助法工委工作(侧重城乡建设与管理)
成 波委员:主持代表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工作
李前宏委员:协助代工委工作(侧重人事任免)
成本桂委员:协助代工委工作(侧重代表联络)
郑孝军委员:主持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
刘 才委员:协助农工委工作(侧重新农村建设)
李良明委员:协助农工委工作(侧重农村经济发展)
杨文君委员:协助农工委工作(侧重科技兴农与农产品安全)
李佳玲委员:主持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工作
王梅秀委员:协助教工委工作(侧重食品药品安全)
陈 清委员:协助教工委工作(侧重巩固“普九”教育)
石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2007年2月8日石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李顺山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副主任委员:李法志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成 波 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主任
委 员:(按姓名笔划排序)
王立柏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成本桂 绣林街道办事处人大联络处主任
李前宏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汪学林 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 命 名 单
(2007年2月8日石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郑云为石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石首市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2007年2月8日石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石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市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议案》。会议决定批准这个议案。会议认为,自1997年3月石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禁止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鞭炮的决议》以来,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实施方案,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成效明显。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全国多数大中城市、邻近周边城市近几年已相继对燃放烟花爆竹实行由“禁”改“限”。根据石首中心城区市民的愿望,市人民政府通过征集多方面意见并举行听证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中心城区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议案符合客观实际。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石首市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实施中如需变更的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1997年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市政府颁布的暂行规定与本决定和修改后的暂行规定相抵触的予以废止。
石 首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市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石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禁止中心城区燃放鞭炮的决议》,根据这一决议,同年5月市政府发布了《石首市禁止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执行10年来,在净化城区空气和环境,减少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环境和条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全国部分大中城市(如北京、上海、武汉、重庆)和我市周边城市(荆州、宜昌、鄂州)都相继改禁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近年来,我市城区市民要求强烈,呼声越来越高,禁改限势在必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于2007年2月7日通过召开“禁改限”听证会,形成了《石首市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试行)》,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市长:张善彩
2007年2月8日
石 首 市 中 心 城 区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
(2007年2月8日石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中心城区特定区域,实行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在中心城区特定区域的特定时间内,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在中心城区特定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综合协调机构。
公安部门是实施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新闻媒体、供销合作社等部门以及绣林街道办事处、笔架山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实施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居委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学生和居民、村民中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点的临时指定(布点)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场所及周边地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
(三)输变电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四)加油站、燃气站、化工企业及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场所200米以内;
(五)医院、幼儿园、敬老院、教学、科研等场所及张城垸工业园区;
(六)绣林山、南岳山、笔架山及绿化地带;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
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醒目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六条 中心城区下列区域(不含第五条规定的禁放区域或场所)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域):东至徐家桥,南至建宁大道,西至南口收费站,北及西北边至长江。
第七条 在限放区域内,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七、正月十五允许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第八条 本市在组织重大庆典活动时,需要在禁止燃放期燃放烟花爆竹的,其燃放时间、地点、品种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销售点购买,按照燃放说明,在空旷地面上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烟花爆竹的批发经营,由市政府指定供销合作社实行专营管理,负责统一组织货源,实行统一配送。
第十一条 限放区域的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会同工商、公安、供销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中心城区临时零售网点总量控制在30个以内。
第十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凭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经营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中心城区临时零售经营户在限制燃放期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监督专营企业负责回收。
在限制燃放期满仍继续销售和存储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收缴并集中销毁处置。
第十五条 中心城区只允许燃放C、D级烟花爆竹。严禁在限制区域内非法生产、销售、运输、携带、燃放A、B级烟花爆竹。批发专营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供应规定以外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燃放并予处罚。属单位燃放的,对燃放单位处1000元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燃放者分别处500元罚款。属个人燃放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情节严重的,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噪声的烟花爆竹替代品(迎宾礼炮、电子鞭炮等),对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公安部门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市各乡镇中心区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7年2月8日石首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议事行为,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在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时,要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第六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召集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研究提出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的日期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通过后的议程如需改变,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前15日由办公室发出预报通知,在5日之前将开会日期、会议议程草案正式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应向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会议出席缺席情况载入常委会会议纪要或常委会公报。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主任、副主任;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四)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乡镇办区人大主席和人大联络处主任,部分市人大代表以及省、荆州市人大代表;
(五)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允许本市公民旁听会议。
第十三条 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和报告工作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议案的说明或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常委会除举行全体会议外,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分组会议由各组的常委会副主任轮流担任召集人。
第十五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的主任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在《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并在石首新闻中心、石首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本行政区域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荆州市和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四)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及决算;
(五)政治、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及人口问题的重大事项;
(七)民族、宗教、民政、侨务外事工作的重大事项;
(八)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大事项;
(九)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
(十)人事任免和依法决定撤销职务的事项;
(十一)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二)补选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三)是否许可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市人大代表,是否许可对市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依法拘留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可以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并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报告;
(十四)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撤销乡镇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五)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十六)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七)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下列单位和人员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
第二十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常委会办公室或工作委员会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者说明。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应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三条 议案的提出,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有关工作委员会应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10日前,将提请的议案及其有关资料报送常委会办公室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提出任免案的机关应当有书面材料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并进行审议,必要时可分组进行审议。
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对议案作补说明。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者要求撤回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集中各方面意见研究后,可暂不付表决,经提案者自行修改,或者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修改后,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或修改意见,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适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级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批准决算和计划、预算调整方案。
报告工作的机关,应当将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有关资料报送常委会办公室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临时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就有关事项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举行会议进行审议,常委会工作人员应记录审议发言,可编成简报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形成“审议意见”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于常委会会议闭会后的15日内交有关机关办理并负责答复。对重大问题,承办机关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委会。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认为对工作报告必须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决议、决定草案,经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交有关机关执行。有关机关应就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由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常委会会议均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三十三条 未获通过的工作报告,常委会将提出审议意见,责成报告机关进行整改,并由报告机关向常委会会议再一次报告。如果报告仍未获得通过,报告机关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章 评 议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被依法监督的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评议。
被评议对象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会议确定。
第三十五条 评议前,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由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员组成的评议调查组,到有关国家机关和基层单位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议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可以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被评议机关和有关负责人在会上报告工作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三十七条 评议意见和评议结果,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被评议人员或机关,并向有关机关通报。被评议对象应当根据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报告或者印发常委会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人大代表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常委会应当责成被评议对象重新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评议中发现评议对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交有关部门查处,必要时将评议、整改和查处情况向全市通报。
第六章 质询、罢免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八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和单位的质询案。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条 质询案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受质询单位的答复不满意,可以继续质询。必要时,由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执行,执行情况报告常委会。
第四十三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市的荆州市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和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四十四条 罢免案和撤职案应当写明罢免或者撤职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或者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意见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罢免案和撤职案经常委会审议后,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调查之后,应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必须围绕会议议题发言。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发言,由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如在分组会议上对本次会议议案发表的意见和建议,可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归纳整理后,印发常委会会议。
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对本次会议议案有较大修改意见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条 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再表决修正后的议案。
第五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一般采用电子表决方式,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它方式表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