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6月25日石首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9日石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第一次修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
第五条主任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
第六条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初步拟定常委会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等草案和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方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二)提出每次常委会会议议程,日程安排的建议;决定举行常委会的日期,列席人员。
(三)安排部署常委会季度工作计划和分月实施计划;听取常委会各办委的工作汇报;审议常委会各办、委的各项报告;作出改进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的决定,协调各办事机构的工作。
(四)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一府两院”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质询案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质询案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方式或具体要求。
(五)主任会议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六)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组成人选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
(八)对人大代表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重要来信来访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督办。
(九)提出常委会视察、调查、走访活动的方案。
(十)研究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有关问题和常务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
(十一)决定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主任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各项决定须经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决定一经通过,就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第九条建立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工作汇报制度。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要立足本职、尽职尽责、积极努力做好人大工作。主任、副主任应就分管的人大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条主任会议应印发会议纪要,并送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同时报送同级党委。
第十一条本规则从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