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6月25日石首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9日石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第一次修改,2004年3月5日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第二次修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会议的准备和召开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二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可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前,应召开主任会议,确定会议日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并发出主任会议纪要,便于有关机关和人员按纪要精神作好准备。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报告材料于会议前3日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递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前,应将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通知本人,同时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
常委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认真阅读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为参加会议作好发言准备。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根据会议议题,在翔实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并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拟好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草案。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办委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视需要邀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街道办事处和天鹅洲人大联络处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可邀请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本市公民通过申请,可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凡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都有发言权。
第八条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议案和报告工作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议案的说明或报告工作。如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工作,应事先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决定是否另派他人。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情况说明时,应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及工作计划,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十三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委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说明。
第十四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应提供有关资料。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任免理由,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要进一步调查或研究的,可暂不付表决,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组织专门调查组,并根据调查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第十八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要进行认真的审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会议应集中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常委会会议纪要,便于“一府两院”执行。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或下发审议意见书,交有关机关执行。有关机关应将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质询和询问
第二十二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三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可以就有关问题,对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上的发言应当事前做好准备,尽可能做到观点鲜明,简明扼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发言和表决时,可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可以赞成,可以反对,可以保留个人意见,可以弃权。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七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八条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合并表决。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等。应在《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登载并由新闻单位公开发表。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