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6月25日石首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9日石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第一次修改)为了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代表工作职责
第一条市人大代表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和协助代表履行职责。
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市人大代表的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努力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和当好人大代表的光荣感、责任感,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积极向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全省、荆州市及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与各项决议,协助本级“一府两院”推行工作。
(三)经常地、主动地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民立言。
(四)如实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反映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依照法律的规定程序,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五)代表应当积极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听取、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报告和决议,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积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和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
(七)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严于律己,带头发展生产,勤劳致富,积极完成各项任务,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代表活动方法
第二条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本身所担负的职责,结合自己参加生产、工作实践,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代表活动。活动方法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凭市人大常委会颁发的代表证,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二)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查和视察工作。
(三)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四)建立市人大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原则上每年活动四次,农村代表可根据生产季节适当安排,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代表小组及代表联系
第三条代表小组的划分,根据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按行业系统、片区、工作单位、居住状况或选举单位进行分组,每小组推荐1名组长,负责召集代表小组会议,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第四条代表小组的任务是:
(一)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人大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推行工作。
(三)组织代表走访选民,开展视察调查,广泛听取选民对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市人大常委会反映。
(四)制定活动计划,总结交流代表活动情况和经验。每次活动均应作好记录,写出书面汇报材料。
第五条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并通过代表密切联系选民,是市人大常委会全部工作的基础和依托。主要联系办法是:
(一)建立分工联系代表制度。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别与原选举单位和人大代表建立经常性联系,并经常听取、收集和反映代表和选民的意见、要求。
(二)深入基层走访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委、办负责人,每年定期不定期的深入各乡、镇走访代表,广泛听取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意见和要求。
(三)召开代表座谈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办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地区,分系统,召开部分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和讨论问题。
(四)做好代表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别在接待日接待代表来访和处理代表来信;日常代表来信来访,由代工委、信访科接待处理,必要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处理。
(五)加强书面联系。及时寄送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订购其它有关学习资料,帮助代表了解情况,为代表知政、参政、议政提供条件。
(六)代表在任职期间,如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随时向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十条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