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8日石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切实保证代表依法行使履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参加管理国家事务和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提高自身理论素质、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第四条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为民立言,为民解难,尽职尽责为人民办实事,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在任期内应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或者书面述职。
第五条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要按照便于组织和利于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组长由代表推选,代表小组的学习、议政活动由组长负责。每季度开展一次议政日活动,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交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代表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视察,可以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被视察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必须及时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七条在市人大代表中推行代表公示制,公示代表的姓名、单位及联络方式,方便选民反映民意。
第八条为更好地让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在代表中开展“扶志帮困”活动,对被帮扶对象进行思想、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扶持,帮助群众增产增收,脱贫致富。
第九条人大代表受常委会邀请可以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评议。
第十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分工联系乡镇、市直代表小组制度。了解乡镇、市直代小组的代表活动情况,指导代表工作,督促办理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代表的来信来访等。
第十一条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一次代表工作检查评比活动,评选优秀人大代表、先进人大工作者和先进代表小组。
第十二条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代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