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5日石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和监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公民,依照本办法可以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三条每次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人数不超过十人。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在举行会议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公布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草案)及有关事项。
第五条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采取直接报名或有关单位推荐等形式,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发给旁听证。
公民个人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须持本人有效证件,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日以前,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名登记。各乡(镇、办、区)人大联络处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可以受理公民旁听申请。
有关机关、团体,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可以推荐旁听人员。
第六条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按时到会,领取会议文件,领取并佩带旁听证,在旁听席就座。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后,应将会议文件交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不享有审议权和表决权。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召开旁听会议的公民座谈会,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旁听会议的公民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
第九条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有关费用自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