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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  
石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来源:石首人大 , 阅读30758次, 编辑日期:2006年3月17日打印】【关闭窗口
1991年8月28日石首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9日石首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第一次修改,2004年5月28日石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信访工作要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履行职权,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服务;为促进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第二条人民群众(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来信来访向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是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也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本市各项工作,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信访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实行主任每月定期轮流接待来访制度。主任信访接待日可约请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组成员参加。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信访科)统一负责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每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反馈一次信访综合情况。典型的个案及可能导致信访人越级上访等重要信息应及时反映和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每季度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重要信访事项,提出监督意见。

第六条为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重要信访件不得转到来信人所在单位。

第二章受理范围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违反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检举和控告。

(二)对市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决议、决定及其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计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市人大代表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六)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和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来信来访。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八条处理来信来访,按照统一登记,合理分流,归口办理、人大督办的原则,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一)人大常委会信访科负责接待、登记,进行分流和督办。对于群众的合理要求,要认真研究解决;对于要求过高或不合理的,要认真解释,做好疏导工作;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卫生、计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呈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根据正、副主任的意见进行办理;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主任会议决定,根据主任会议意见进行办理;

(五)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单位反映。

第九条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一般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重要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组织调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除有特定期限以外,承办单位必须在期限内办理完毕,并报告结果;

(三)申诉、控告和检举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处理办法。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对承办单位报送的信访件处理结果如认为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可提出意见,要求承办单位复查,必要时可调卷审查和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一条对当事人不服从正确处理,继续无理申诉的,不再受理。

第四章办理期限

第十二条对受理的信访件,原则上应在一周内转送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转办并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信访件,除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限外,一般信访件要从收到函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结果;重要信访件不得超过三个月。重大和复杂信访事项,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单位应在办结时限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预计办结时间。对逾期无故不报结果的,可通知办理单位负责人到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接受询问。对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推诿、拖延、敷衍等现象,经督促后仍不纠正的,应当依法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应熟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信访部门应切实加强同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以及乡镇办区人大和联络处的联系,全面掌握信访动态,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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