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组、党组成员及各办事机构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对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党组班子成员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其分管的办事机构及办事机构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各办事机构正职领导对本机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各工委对所属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办公室正副主任对所属科队正副职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队一把手对所属工作人员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机关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实施,机关党总支分管纪检和组织的委员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五条党组及责任人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1、根据市委的统一部署安排,结合机关实际,研究落实具体的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每年二次分析本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和解决倾向性、苗头性或突出性的问题;
3、根据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范围内的人员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
核;
4、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增强机关工作人员拒腐防变能力;
5、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礼金礼品登记制度、收入申报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谈话诫勉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6、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与机关工作人员交心谈心,听取意见和反映,发现问题,及时谈话诫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督促整改;
7、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作表率,管好自己、管好自己的家属子女、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问题;
8、及时报告和组织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得瞒报和包庇,不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第六条责任追究:
1、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责任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不闻不问,隐报瞒报、知情不报、不进行帮助教育的;
2、由于工作不力,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本人或授意、指使他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假公济私、挪用公款、索要钱物、违规公费消费和报销单据的;
4、对家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甚至包庇、纵容的;
5、利用职权压制、打击、报复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