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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制度
来源:石首人大 , 阅读3943次, 编辑日期:2005年11月23日打印】【关闭窗口
一、档案人员必须熟悉检索工具和档案存放详情,及时准确无误地做好利用工作。

二、凡借阅档案者,必须持单位证明、按规定办理利用审批登记手续,方可查阅档案。

三、利用档案要严守《保密法》,确属工作需要借出的,必须经分管负责人同意,借出档案不得转借他人,并做到按时归还。

四、查阅档案时不得在档案上圈点、增删、划线、涂改,更不准任意拆散、调换、剪裁、撕毁档案资料。

五、重要档案,只限于在指定地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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