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干部“四化”方针,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提拔任用对象必备的基本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观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热爱人大工作,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备相适应的文化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4、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求真务实、品行端正;
5、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车队正副队长和四十五岁以上的工作人员,学历可适当放宽;
6、身体健康。
第三条提拔任用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提任正副科(股)长、车队正副车队长的,必须具有两年以上工龄;
2、提任副科(局)级领导职务,一般从下一级职位的优秀中挑选;
3、提任正科(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由副职提任正职,或者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4、干部提拔原则上坚持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5、提拔担任副科(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要严把素质关,宁缺也不能降低标准勉强配备,被提拔者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起草和处理公文。
第四条提拔任用坚持民主推荐、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下同)、民主测评、党组讨论、上报审批的程序。
第五条提拔任用采取组织推荐、民主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推荐前,要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推荐可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凡被推荐的对象都应参加党组统一组织的法律、写作和人大业务知识的考试,考试成绩予以公布。
第七条在考试的基础上,进行民主测评,为党组讨论决定提供民意依据。
第八条根据考试的成绩,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各职位的人选,提出任免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请求上级派人考察或报请上级审批。
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明确表明态度,凡任免和呈报的干部必须超过半数成员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九条党组讨论研究人事问题,参会者必须严守秘密,任何人不得泄漏党组讨论酝酿或呈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