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同市经贸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交通局、粮食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以及负有财政、经济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芦苇局、供销社和右关垂管部门的工作联系,互送文件资料。
二、认真督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意见或建议。
三、受主任会议委托,参与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初审工作。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了解和监督。对政府提请作部分变更的议案,初审其理由和依据,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做好准备工作。
四、对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需要讨论、决定的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为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审议财政经济事项提供依据。起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总结、汇报、简报等材料。
五、受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委托,对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大制定和发布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报告。
六、调查和检查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七、负责组织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视察、执法检查,并提供有关报告。
八、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财政经济方面的有关事项。
九、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加强同上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兄弟县(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乡镇人大的工作联系;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做好人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