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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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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首人大 , 阅读43463次, 编辑日期: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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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工作委员会同市法院沛检察院、市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人武部、总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相关的执法单位进行联系。</P><P>二、采取上门走访座谈,召开座谈会,互送文件资料,互相列席有关重要会议,联合调查,以及信函、电话等多种形式联系,加强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P><P>三、听取汇报;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如发现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时,应当提出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汇报,必要时可提请人大常委会予以纠正。</P><P>四、审查文件。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文件,应报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报送的内务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文件的内容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提出处理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后,书面或口头告知有关机关纠正,对需要撤销有关文件的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P><P>五、专题检查。受主任会议委托,可对联系单位进行执法和工作情况的专题检查,如发现有违法问题,应向主任会议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向人大常委会汇报。</P><P>六、调查研究。根据“三会”议题的内容,进行会前调查,为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提供事实依据。一般问题直接进行交换,对调查出的重大事项,重大疑难案件,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问题,向主任会议汇报,并书面通过有关单位纠正。 </P><P>七、涉及内务司法机关的重要申诉、控告和检举以及由领导批转法工委的信访件,一般转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在三个月之内办理完毕,并向交办工委报告结果。重要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由法工委先进行调查或联合调查,并向分管主任和主任会议汇报调查结果,由主任会议决定处理的办法。</P><P>八、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P><P>九、加强同上级和兄弟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乡镇办人大联络处的联系,协同市人大常委会其它办事机构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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